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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宅禁商”有条件开禁

日期:2008-07-15 作者:肖新华 来源:新民晚报

    2006年10月1日《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根据该条例规定,新注册的商业营业场所、办公场所一律不得设在住宅内部。然而,这一全面“住宅禁商”政策与温州的实际情况有矛盾。温州市由于写字楼发展与市场主体发展的不对称,这一政策的实行将导致众多的市场主体没有地方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温州市经济的发展。温州市在全面调查、协调、沟通、讨论的基础上,制订了《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
    
    新实施的《暂行规定》对温州市“住宅禁商”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其中明确规定,封闭式住宅区居民住宅,禁止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同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体住宅楼(包括多层、小高层、高层,下同)不得设立从事制造、加工以及从事餐饮、娱乐、车辆清洗、五金修配、机械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振动、噪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服务企业。此外,住宅配套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已鉴定的危房,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文物古迹、历史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不得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温州市各居民住宅楼内(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还禁止设立从事餐饮、娱乐、车辆清洗、五金修配、机械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振动、噪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服务企业。但规划功能已明确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
    
    《暂行规定》中规定,过去已经是店面的沿街沿路一楼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工商部门凭有效的权属证明给予登记注册并报规划、房管部门备案。但对沿街沿路一楼住宅新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还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并经规划、房管部门审定,方可登记注册。单体住宅楼二楼以上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控制,申请时需提交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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