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ATM机出错,在宁波的唐氏兄弟将银行卡里的4.49元“转”成了225万元。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引人关注的宁波“许霆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哥哥唐风军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弟弟唐风光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回放
2007年1月28日晚,湖南农民工唐风军到宁波市鄞州区一家银行ATM机上,打算将弟弟唐风光借记卡里的4.49元余额转到自己的借记卡里后,就把弟弟的卡注销。
在输入转账金额时,他将4.49元误输成49.49元,没想到操作竟然成功了。唐风军随即查询弟弟借记卡内的余额,竟然显示为负45元。他又将这45元进行转账,余额变成了负90元。但他知道,借记卡是没有透支功能的。
于是,他以等于或者小于卡内余额的金额,连续17次疯狂转账,当晚就转人民币135万余元。第二天,他用同样的办法,又将90余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内。
随后,唐风军和弟弟将卡里50多万元转到了一张新办的卡里,兄弟俩又一口气跑了10多家银行,通过银行柜台共取走现金579500元。1月31日晚唐氏兄弟被逮捕。
宁波市检察院于今年3月26日以涉嫌盗窃罪对唐氏兄弟依法提起公诉。4月15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辩论
在法庭上,兄弟俩坚称“我们不是偷,是借。”但检察院认为,唐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唐风军明知ATM机出错的情况下,仍多次恶意转账,而且开始他是打算将余额转账后注销这张借记卡,他后来的行为与他的初始意图相悖,所以认定他犯有盗窃罪。”主审法官解释。
庭审中,唐氏兄弟其中一位辩护律师张忠元称,ATM机相当于24小时自助银行,银行卡转账成功,代表银行认可这些交易,所以,唐风军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要件之一——秘密窃取。
但检察院认为,唐风军转账得以操作成功,是由于银行系统技术上存在差错,且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也不知道系统存在错误,唐风军也自认为银行并不知道其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法官释疑
按照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唐风军7年的量刑显然远远轻于法定刑。
“这是鉴于对被告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两方面要素衡量后做的决定。”主审法官说,本案的发生是唐风军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情况下产生犯意,不属于有预谋犯罪,而且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两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所以对两被告人均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法院同时表示,以上判决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