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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听证会消费者比例不得低于1/3

日期:2008-07-15 作者:周玲 来源:东方早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昨天公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正式提出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原国家计委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认为,《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着手研究修改,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物价部门和专家研讨会基础上,形成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23日。

    所谓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稿中首次明确了“允许新闻报道”和“设记者席”。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须设“听证人”

    修改稿明确,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人可以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担任。

    听证人履行的职责包括: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提出听证会报告。修改稿还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委托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有关办法还列举了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社会调查,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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