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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师》发行方收回"理发费"200余万

日期:2008-01-28 作者:王博;江跃中 来源:新民晚报

    去年下半年,作为陈逸飞遗作《理发师》发行方的北京中影元申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元申公司),将上海逸韵广告公司(以下简称逸韵公司),以及上海陈逸飞建筑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环境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中影元申公司影片《理发师》转让费237.6万元和滞纳金。记者日前获悉,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两被告向中影元申公司支付237.6万元转让费和滞纳金。

  2006年3月,中影元申公司和逸韵公司、建筑环境公司签署了《合同书》,将中影元申公司对《理发师》影片的发行权及收益转让给这两家公司,转让费用为297万元。双方约定,转让费用自合同签字之日起10日内,逸韵等两家公司先支付59.4万元,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之日起90天内,逸韵等两家公司支付剩余237.6万元转让费。

  2006年4月6日,《理发师》一片取得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但逸韵等两家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中影元申公司支付余款。

  逸韵公司和建筑环境公司的共同代理人称,虽然这两家公司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逸飞的妹妹陈敏静女士,但实际出资人都是陈逸飞。陈逸飞去世后,陈敏静就与陈逸飞的继承人签订了相关协议,涉案的债务应该由陈逸飞的继承人负责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敏静与陈逸飞的继承人虽签署了有关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改变两家公司对外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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