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吃一碗馄饨,几元钱就能搞定,但本市的邵先生吃馄饨,却吃出了3000多元的“天价”。昨天下午,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邵先生赔偿上海某“吉祥馄饨店”店主马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3103.18元。
2005年8月18日,家住愚园路上的邵先生及妻儿一起去一家“吉祥馄饨店”用餐。当馄饨送上来后,邵先生认为其中两碗馄饨有异味,要求更换馄饨。于是,邵先生和店主马某产生了分歧,纠纷中双方还动起手,导致马某左眼眉弓部皮肤挫裂、头皮软组织挫伤。
事发当晚到同月25日,马某共支出医疗费2571.10元,医嘱建议马某出院休息二周、随访。但所产生的上述费用如何分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05年9月5日,马某一纸诉状将邵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近2万元。
审理中,法院向公安派出所调取验伤通知书、双方的询问笔录及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对上述材料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事实经过的表述却大不一样。
法院认为,邵先生家人在消费的过程中因对食物的口味认知不同发生纠纷,最终导致店主马某受伤。
正如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述,双方是“发生争执,继互有动手”。可见对于矛盾的升级,马某和邵先生都有过错。法院综合纠纷的起因及相应的损害后果,酌定马某受伤而产生的相应损失,由马某承担40%,邵先生承担60%,并作出了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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