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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伦理审视"社会怪相"

日期:2005-11-19 作者:项凌 来源:潇湘晨报

    11月18日《中国青年报》以“因医疗费引发的社会怪相”为题报道了一组新闻事件:将活着的亲人送进火葬场,丈夫为28岁的妻子申请安乐死,肝癌患者攀上广告牌向社会求助,不明身份病人被冷血医院抛弃冻死街头等。对此,一位专家表示,这样的事情不仅违反了伦理道德,更触犯了法律。他认为,在谴责当事人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反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追究造成这一事件的社会根源。
  
  在笔者看来,对医疗费下引发的种种社会怪相的审视,乃至探讨制度的缺陷,都绕不开一个问题:制度伦理。并且没有制度伦理的指引,恐怕也很难追究种种社会怪象的根源。城乡二元保障体制的存在,造成了一种鲜明的制度指向:城市利益先于、优于农村利益,城市是制度的受益者。而之所以产生这种制度指向,是因为这种制度的设立是一种农民不在场的博弈,把制度的创建当作了丛林法则。从根本上说,就是制度伦理的缺失。
  
  也正因此,“因医疗费引发的社会怪相”实质上是对制度伦理所应具有公平与正义的拷问。因为这种冰冷的社会现象决不应该是制度的产物。
  
  现代社会是制度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社会,这就意味着它的发展越来越受制于制度安排和制度供应。因此,制度因其具有解决现实社会生活问题的能力而被人们特别关注,其实用性和效力被人们高度重视。但制度是一种工具理性,并非所有的制度都是科学的、可行的,也并非所有的制度都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制度都内含着制度伦理精神。
  
  制度伦理的核心体现为社会正义,一项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平等和正义。决定制度伦理的正义性或合理性大小强弱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制度的设计符合公众活动之根本目的的程度;二是制度的内容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程度。制度合理化并合法化的过程,也应该是对其进行理性分析和正义论证的过程,只有把正义的伦理动机和科学的论证过程相结合,才能保证公共政策的正义性。在考虑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把正义的伦理动机和科学的论证过程相结合,才不致引发医疗费下的种种社会怪相。
  
  帕累托原则告诉我们,当群体中一个或更多成员的处境被改善而没有一个成员的处境被恶化时,社会福利就增进了。笔者以为,消除医疗费下引发的种种社会怪相的过程,就是公众福利增加的过程,而福利增加的过程,与制度伦理有关,也与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的处境改善程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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