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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月起工伤伤残津贴等两项待遇执行新标准 |
| 日期:2008-04-25 作者: 来源:新闻晚报 |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对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90元。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2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600元/月,致残二级2460元/月,致残三级2320元/月,致残四级2170元/月。
另外,生活护理费调整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1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8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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