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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仲裁更加有效

日期:2008-05-26 作者:田玲翠 来源:文汇报
    从今年5月1日起,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它将取代1993年8月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关于维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现在起,劳动者申请仲裁,依据这部法律处理劳动争议,将更快捷更方便。用人单位掌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有效规避违法行为,从而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
    
    前不久,劳动保障部的有关领导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作了解答。据介绍,针对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和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等条款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主要有几大突破。
    
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过去,曾有不少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抱怨,诉讼程序太复杂、时间太长,实在拖不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
    
    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案件,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三个月。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今后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另外,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
    
申请仲裁时效期延长为一年
    
    按现行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种种原因超过了申请时效期间,就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为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仲裁审理期限缩短为45天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以前,劳动者申请仲裁,由于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不仅要付出大量的维权时间和成本,还要承担举证责任,负担较重,有些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往往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劳动保障部的领导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举证责任方面也为劳动者减轻了负担。
    
    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凭调解协议书可追工资报酬
    
    为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单列一章。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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