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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来源不明 最高刑期增倍判10年
日期:2008-08-26 作者:王全宝 来源:东方早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在北京举行,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该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该草案还将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专家表示,这意味中国有关方面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尤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加重,使得这一刑罚不再成为一定程度上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昨天对早报记者表示,这“有助于加强反腐的刑事法律的力度”,同时仍有改进空间。

    实施20年缺陷开始凸显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中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运用至今已有20年。1979年第一部刑法规定了受贿罪,但当时的规定比较笼统。1988年前后,各种新的腐败行为开始凸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1月通过了一个“补充规定”,使1979年刑法中的受贿规定具体化,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黄京平认为,当时为适应新的反腐败形势需要,刑法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适宜的,也是从实际出发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让一些腐败分子现了“原形”。最近的如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因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80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财产来源不明,昨天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不过近20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的自身矛盾和缺陷开始凸显。从九届全国人大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三届人大代表接力呼吁的一个话题。

    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认为,按贪污受贿最高可判死刑,而涉嫌官员都会钻制度的漏洞:不说清楚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非贪污受贿,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因此这个量刑标准成了贪污受贿的“降落伞”。

    “原本是为加大反贪惩腐力度,弥补立法不足而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形中却成了腐败官员的‘挡箭牌’。”中央党校专家林喆指出。

    此次草案在第395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增加了“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句。“这样既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据介绍,10年有期徒刑已经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林喆认为,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拆掉了腐败官员的‘挡箭牌’”。

    李适时同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韩德云认为,之所以涉嫌贪污受贿的官员把“财产来源不明”作为逃避处罚的“降落伞”,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财产申报制度。林喆也认为,“加强反腐败关键在于预防,而财产申报是最好的防腐剂”。黄京平则说,反腐败应当是各种法律与政策的合力作用,而不是刑事法律本身就能解决的。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条款: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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