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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传播学教授、律师谈整治网络暴力
日期:2008-09-05 作者: 来源:人民网

[陈力丹]:各位网友,我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教授陈力丹。今天讨论关于人肉搜索的问题,我对这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我们共同讨论这个问题。  [15:46]

[陈际红]: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陈际红,主要从事网络法法律事务,很高兴和大家在一起交流在网络法律事务中遇到的新问题。  [15:47]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你们经手的案件中有关于网络暴力的吗?它有什么经典案例?  [15:47]

[陈力丹]:关于网络暴力的案例,比较典型的是“铜须门事件”。有一个男子揭露他的妻子和情人的关系,于是,他妻子的情人遭到了人肉搜索,最后查出了他妻子的情人,使他个人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最后这个男子又说,整个这个事是他自己制造出来的。这是在网络暴力方面在全国比较闻名的事例。  [15:48]

[天涯断肠人]:请问当年贺龙拿着菜刀闹警局算不算暴力,应该获得什么罪名?那时就没有法律吗  [15:48]

[陈力丹]:时代不同了,那个时候是革命时代,我们现在进入了一个法治化的时代,法治化时代的任何行为都要按照法律来办事,不能按照个人的主观意愿来办事。对于这类问题,我们现在应该有一个时代的理念,不能用过去的某些事例来说明现在。  [15:48]

[122.242.131]:请问嘉宾,怎么判定“网络暴力”?由谁来整治?如何整治?  [15:50]

[陈际红]:这个网上有人把网络暴力定义为网络上的暴力行为。这等于是没有定义。我自己对网络暴力的理解是:第一,这种行为是发生在网络世界,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第二,发生了滥用和过度使用网络的行为。第三,一般这属于一种群体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盲从性。同时,给受害人带来了现实生活中的伤害,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网络暴力的整治问题,其实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网络文化的建设问题。第二个是网络法律的制定问题。网络文化应该是整个网络文明的基础。它告诉我们在网络上应该如何的行使网络给予我们的便利,如何去尊重别人的权利,法律是调整极端的网络行为的一种规范。 

关于有谁来整治的问题,首先需要我们网络的服务商和网络使用者两个方面,自动的规范自己的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文化。第二个就是应该从法律层面规范网络行为。  [15:50]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如何界定“人肉搜索”?到什么程度可视为犯罪?  [15:51]

[陈力丹]:“人肉搜索”本来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你问我答,网友互助,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这方面一个比较好的事例就是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以后,很多网友在网上建立了“汶川地震寻人吧”,截至5月19号,贴吧里已经聚集了将近一万个寻亲和报平安的主题帖及近10万个回复。由于吧友之间素不相识,多数并不能够提供直接线索,网友通过发动“人肉搜索”的方式,利用搜索引擎来检索回复更多的有用信息,尽可能地为求助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人肉搜索”能够起到正面的作用,但是,就像刀,本身会有两面性,可以做切菜,当然也可以杀人。这就要看具体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我觉得不应该简单地把“人肉搜索”定义为就是侵犯人的隐私权,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5:51]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你们对网友喜欢给人起外号比如“范跑跑”、“郭跳跳”之类的怎么看?  [15:52]

[陈力丹]:具体就“范跑跑”和“郭跳跳”来说多少有点幽默感,在人际关系方面来说还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如果再进一步,使用一些对人的尊严有所损害的词句,恐怕就不太合适了。这方面的底线是看社会的容忍度。我觉得“范跑跑”和“郭跳跳”在当时使用的时候,大家对他们还算不上是侵犯他们的尊严,就是带有点幽默的感觉。  [15:52]

[xint]:请教嘉宾:如何定义网络暴力?如何正确理解网络暴力与网络舆论监督之间的界线?  [15:55]

[陈际红]:刚才已经说了网络暴力了属性和定义。你提出一个很好的问题。当网络的发展确实是极大的提高了人们交流的便利性。也为人们舆论监督提供了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在很多案例中也显示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但是,我要提醒广大网友,一定要分清楚网络暴力和舆论监督之间的界限,不要把网络暴力当成一种网络监督。网络舆论监督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观上具有这样一个良好出发点,而不是恶意的侮辱、诽谤和损害别人的声誉。网络舆论监督应该出发点对一些非法不好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提供一种公示和评价的渠道。 

二、舆论监督所发布的情况应当是基本属实的。而不应当去捏造一些虚构的事实。 

三、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应该具有一定的界限,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15:55]

[寒碧]:人肉搜索等方式的确给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扰,可不用这种非常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解决,嘉宾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矛盾?  [15:59]

[陈力丹]:所谓“人肉搜索”,它实际上是一种信息的渠道,信息时代,人们被大量的信息所淹没,但真正具有价值的信息却十分匮乏。“人肉搜索”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揭露事实真相、给出最有价值的信息,其出现极大地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弥补了信息爆炸时代的信息匮乏。 
它可以作为一种舆论评价机制。“人肉搜索”出现之后,那些挑战人们道德底线的言行便即无所遁形,一一被揭开匿名、虚拟的网络面纱,从而使网络不当言行者能在现实社会中接受舆论监督与道德评判,为其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提高其不当言行的成本,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正向引导机制。 
它可以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机制。在公权力不够发达的初民社会,人类纠纷的解决完全依靠“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自力救济方式。随着文明的发展、制度的演化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的完善、国家职能的加强、公力救济日益取代自力救济,自力救济越来越受到限制,但自力救济作为一种成本较低的权利救济方式,仍然普遍存在并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明文认可。公力救济无法、也没有必要完全排斥自力救济,尤其是在我国案件多、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背景下,合理限度内的自力救济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及时救助,还提高了违法者违法成本和机会成本,同时也节约了稀缺公共资源,达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但是这类搜索毕竟是缺少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旦运用不当,也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权,我们现在比较关注的就是对当事人的侵权这种现象,因为这种现象在社会中传播的非常广,但是我觉得,实际上这类由于“人肉搜索”造成的对当事人的侵权现象,案例虽然典型,但是其实数量并不多。如果在法律上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这类侵权现象,“人肉搜索”可以成为我们现实社会中的一种比较好的人们搜寻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15:59]

[错字大王]:人肉搜索合理不合法,法律是为有钱人做的为有权的人做的!!!只有公平公开公正才能叫正“法”。  [16:03]

[陈际红]:其实讲到“人肉搜索”应该说是一个综合性的词汇。比如说在网络上,在网络搜索引擎用的网络蜘蛛人,通过蜘蛛爬行的方式获得每个节点的信息,其实人肉搜索原理也是一样的,只不过通过人传人的方式来进行传播罢了,这种方式自古就有。只不过由于网络的出现把这种方式效果和后果指数级的放大。 

如果人们对人肉搜索有负面的评价,来源是在几个方面: 

第一,它在进行“人肉搜索”的时候没有顾忌别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别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这也是一种法律所赋予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做人肉搜索时不能跃过这个界限。 

第二,现在人肉搜索更多具有盲从性。网络的信息浩如烟海,人们又无从判断信息的真假,很多人在看信息的时候,不辨真假就盲从性的跟随,这就会造成一种不良的后果。 

第三,很多人认为,网络是虚拟世界。现实中的法律不适用于网络世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所以说,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只有正当的使用这种技术手段,才能带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便利性。如果不能正当的使用网络这种工具的话,可能会扼杀网络的发展,而取得事与愿违的一种结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希望我们都可以呵护这项技术和这个便利手段。  [16:03]

[赶着马车到乌巢]:嘉宾,能回答一下您认为的网络暴力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吗?  [16:04]

[陈力丹]:网络暴力这种现象,当一个人即使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但是他处在一个他感觉完全没有监督力量的时候,有时候会对自我的控制力大大减弱,这是一个心理学现象。在网络这个空间进行交流的时候,很容易发生超越日常的人们交往的底线,而出现一些道德方面的问题。何况在中国,由于文革时间完全破坏了道德,使得我们至少有两代人缺少基本的道德素养,一旦处在一个没有管束的环境中,恐怕自律行为就非常弱,网络暴力现象就会出现。 

还有一种情况,上网的人员本身的素养不太高,因为根据我们调查统计,上网年轻人的数量占比较高的比重,他们在道德修养方面,恐怕由于我们的教育体制,道德修养方面还缺乏一些必要的交往道德,还有一点是他们的知识水平也相对比较弱,遇到一些问题往往情绪化。 

由于以上多种原因,造成了中国网络暴力现象比法治国家的要多一点。我曾经看过几个“百度知道”和性有关的问题,本来提问的人是很着急想解决一个和性相关的问题,但是回答他的人大部分都是讽刺、挖苦,只有极少数人是很正经地回答了他提出的问题。当时我看到这么一种场景,我感觉到我们的网民最基本的道德素养还是比较缺乏的。类似这样的问题,当然由于涉及到性,但是不论怎样,人家提问是很正经的提问,我们应该怀着一种爱心回答他的问题,但是不是这样子。这是一种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一个专业化的问题在博客上讨论,至今我没有遇到过水平很低的,往往水平不是太高,但是讨论问题是很学术化的,我们互相之间的交流都是有所收获的,语言也是比较文明的。我觉得所谓网络暴力主要发生在一些和社会性现象相关的,什么人都能参与的讨论,这种情况的网络暴力现象比较多。如果是专业化问题,网络暴力现象就相对少一点。这可能是我看了一些网以后的感觉。  [16:04]

[逐个亮]:请问嘉宾网上写点东西怎么就成暴力了,用网络造谣这词不是更好?  [16:06]

[陈际红]:首先我同意你的观点,不是网络上的每个行为都是网络暴力,它也是有区别的。比如说正当的舆论监督就是一种合法行为。正当的舆论监督要求你所披露的事实基本上符合实际情况的。第二个层次是捏造事实,或者就是你刚才说的“网络造谣”,这种情况就看你有没有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果没有带来严重的后果,只是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话,那要通过民法来进行调整。可能会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如果网络上的这种行为,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时,比如说社会对某人的评价的极度降低,这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侮辱诽谤罪。  [16:07]

[漫游世界]:请问嘉宾,如果我们遭遇了网络暴力了,应当通过哪些合法渠道来寻求自我保护?  [16:07]

[陈力丹]:如果遭遇到网络暴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发表暴力语言的网站或是板块进行起诉,如果能够发现直接当事人,当然更好。这方面,历史上有很多成功的例子。比如2005年9月陈堂发在博客网发现有人骂他是“烂人”“简直就是流氓”,为了防止这篇日志进一步传播,他就和中国博客网站进行了电话联系,告诉对方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要求立即删除,但是网站答复说,该帖不违反发帖规则,要求删帖必须提供你的身份证明。这样拖了十天,后面经过一系列的交涉,最后在2006年8月法院判决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迁声明,并保留10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网上名誉权的胜诉案件,陈堂发本来就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系的副教授,研究的就是新闻法。  [16:07]

[七号特派员]:嘉宾,您好,网络暴力具体是指什么行为啊?  [16:11]

[陈力丹]:使用不文明的词句称谓当事人,这是最简单的网络暴力现象。但是网络暴力更进一步地表现是展现当事人的各种隐私材料,使得当事人生活安宁受到破坏。这是目前网络暴力比较严重的一种。甚至造成当事人的死亡。最近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了关于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加了这么一条,叫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虽然是草案,能够列入草案,也反映了我们现在这类行为在网上也比较普遍。经常有这种情况,新生儿刚一出院,奶粉、保健品的广告接踵而来,新车刚开进家,各类保险促销电话就不绝于耳。这些信息很多都是通过网上搜集别人的隐私材料,然后批量地卖给一些厂家和公司。这样造成对个人的侵权行为。这次人大常委会上也有人提出,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但是我认为,对于“人肉搜索”中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不宜轻易地上升到刑法这个层面,我们有民法,也有治安管理条例,尽可能在民法范围内解决问题。因为毕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每个人是有言论自由的,但是你的言论自由不能够侵犯别人的自由。这类事情只有极个别情况可以上升到刑法,但是不宜经常使用刑法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16:11]

[漫游世界]:请问嘉宾,如果我们遭遇了网络暴力了,应当通过哪些合法渠道来寻求自我保护?  [16:13]

[陈际红]:安全中国的诉讼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你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遭受侵害的时候,首先是一个取证的问题,因为网络这样一个特殊性,网络上的内容很可能被篡改,因此,首先要做到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一个通道使用手段就是做网络公证,通过网络公证证明在什么时候,什么网络,发生了什么事情。第二,就是要证明这个网络发生事情给你带来的伤害后果,这样通过这样的方式就可以建立一个证据基础。 

第二个阶段,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有三个手段,第一个手段可以向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站管理者发出警告函件,指明网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网络管理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删除侵权信息。第二个手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如果网络暴力行为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国家权力机关介入。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16:13]

[错字大王]:陈力丹,我说你们这一代法官教授是九斤老太一代不如一代!!!是不是网络暴力???哈哈哈哈 。是不是要追究偶的法律责任???  [16:15]

[陈力丹]:九斤老太这个说法本身是对人的不够尊重,所以,建议在网上不要使用这样的语言。当然,这样的话你一定要说的话,恐怕也是可以的。但是我不会用这样的话来对待你。  [16:16]

[江涛悠悠]:嘉宾:你说“自己对网络暴力的理解之二,是发生了滥用和过度使用网络的行为”,这是否又要关闭一些网络了?  [16:17]

[陈力丹]:我不同意轻易要关闭什么网站,但是,我们应该在法制化的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发生了滥用或过度使用网络的行为,我们已经有很多的法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不宜采用行政的措施,轻易关闭网站。但是如果网站违背了我们的某些法规,应该按照法规来办事。我们现在很多发生在“人肉搜索”中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其实除了当事人以外,他所发布信息的那个网站本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方面我们的法规有规定,但是,在执行中,我们执行的不够好。另外,我们的传统媒体对网络发生的这类“人肉搜索”,也应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予以适当的批评和组织讨论。  [16:17]

[七袋律师]:陈律师,网络暴力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16:19]

[陈际红]:首先网络暴力讲的是一种网络上发生的现象,个人对网络暴力都有个人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按照我的理解,网络暴力有以下法律属性: 

第一,这种行为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同时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隐私权和名誉权。 

第二,这种行为经常是一种群体性的盲从行为。在对一些事件发布看法,表达观点,采取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分辨他所依据的信息真假。如果我们说初始发布虚假信息的人是直接侵权人的话,那么,盲从的人可能会起到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放大了这个侵权后果。如果盲从的人在知道这个信息虚假以后仍然继续从事侵权行为,可能会成为这样一个共同侵权人。  [16:19]

[我是中国人爱国家]:请问陈教授,网民骂尚福林是不是网络暴力呀>??  [16:20]

[陈力丹]:尚福林只是一个人,他无法完全控制股市,尽管他是一个这方面的负责人,网络上对他开骂,显然是一个不文明的行为,完全可以很理智地讨论股市问题,请尚福林出面回答一些网民们疑惑的问题,如果我们的讨论用一种文明的方式进行不是很好吗?干吗通过骂人的办法解决问题呢?  [16:20]

[七袋律师]:陈教授,泄露他人隐私也叫“暴力”吗?那女星们故意晒隐私算不算暴力?  [16:23]

[陈力丹]:泄漏他人隐私,表面上很文明,不过说了几句话,但是它的后果有时候是非常糟糕的,会使当事人精神失常,甚至于死亡。所以,这个暴力不是显示在字句上,而是它的后果。有些明星们故意抖隐私,这是他后面的经纪人的一种炒作行为,和前面提到的通过“人肉搜索”展示当事人的隐私,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后者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是一种不够规范的商业行为,而且后者的隐私,原则上不会伤害明星,因为他们做的时候已经是很有分寸的,而前者是一个很难被控制的行为,因为一旦把网民发动起来以后,对当事人的隐私搜索可能是不计后果的,也没有一种控制力,所以,对于这种行为,我们要予以注意、关注。  [16:23]

[新达州印象]:嘉宾,有人说,法治要义在于依法治政府,治理网络暴力是不是先找找政府哪些地方需要治理一下?  [16:24]

[陈际红]:谈到法治,依法行政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也要求政府在行政的时候法律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政。同时,法律也赋予了行政部门一些公共管理职能。谈到治理网络暴力,政府的管理也是一个方面。比如说,韩国政府推行的网络实名制,虽然我本人对网络实名制持有怀疑态度,但这也是政府治理网络的一种尝试,同时,政府对网络ICP也具有管理职能,可以通过网络ICP的管理,杜绝一些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16:24]

[算啥娃娃鱼]:请问嘉宾:网络暴力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16:27]

[陈力丹]:网络暴力似乎是对个别当事人,但是,观众是谁呢?观众是整个社会的人。这些人实际上作为一个旁观者,他们在看哈哈。经常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会失去道德感,失去对人的爱心,而且往往把别人的痛苦建立在自己的快乐上,这是网络暴力对社会的一个根本的危害,而这个危害可能很多人意识不到,因为这个事情没有摊在他头上,一旦摊他头上,恐怕就会深刻认识到这个暴力对社会的危害。  [16:27]

[听雨轩居士]:网络暴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请问嘉宾下一步的解决主要是从民事法律上来规定还是从刑事法律方面?  [16:29]

[陈力丹]:我认为应该主要从民法上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涉及网络暴力的绝大部分都是个人间的言论自由问题,很少能够触及到国家安全问题。这类问题应该是属于民法的范畴,刑法的手不应该伸的太长,而现有的民法的很多条款,实际上能够解决大部分网络暴力问题。我的观点就是尽可能不要上升到刑法。这次人大常委会有些委员提出了要对网络暴力从刑法上予以制裁,但是会议结束的时候,并没有接受这个意见,只是发表了这个意见。我觉得,人大常委会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还是比较慎重的。  [16:29]

[v三人行v]:嘉宾:网络有暴力,就该以暴制暴吗?  [16:31]

[陈际红]:首先我是坚决不同意以暴制暴的这种提法。网络暴力这是具有它自己的根源的。如果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只可以使这种情况在中国愈发严重,而不能达到改良的目的。说到网络暴力的治理,我觉得应该从两个层面来讲,一个层面是建立一种良好的网络文化;第二个层面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法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网络文化。我先举行一个例子,大家对中国驾车有很多抱怨,包括不守规矩,不谦让等等。其实说到底是大家还没有建立起一种良好的互动驾驶文化或者说汽车文化。我相信,再过若干年之后,我们会建立起具有东方特色的驾驶文化,比如说,遵守交通规则,比如说驾驶中的互相谦让,比如说我们适度的使用个人交通工具。对于网络也是一样,它的发展历史不长,又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包括我自己在内的很多人中,并不知道如何去合理的使用这种先进的工具,建立这种良好的文化需要一段时间。 

第二个方面,有人建议,通过严格的立法来规范网络秩序,来遏制网络暴力。我要讲的是,他只讲到这个问题一个方面,立法不能解决网络文化问题,网络文化可能是更重要、更基础的这样一个条件。当然,我也在倡导,如果我们在某个领域规范比较成熟了,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应当防止由于立法的缺陷阻碍了网络的发展。比如说,网络实名制,我本人认为那不是一个解决网络问题的根本手段。它也与网络的本身属性相悖,因此它可能会阻碍网络的发展。  [16:31]

[焱垚淼森鑫]:请问嘉宾:我认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网络暴力有罪”,那么网络暴力和网络暴徒均属合法!您是否这样认为?  [16:37]

[陈际红]:确实法律没有规定网络暴力有罪,但是,刑法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而且民法中规定了名誉权和隐私权,所有这些规定都适用网络空间。比如说我们谈到诽谤罪,法律规定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行为严重的行为。”关于散布事实的手段,有通过语言来散播和通过文字来散播,通过网络也是一种散播手段。所以说,虽然对网络暴力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如果通过网络暴力这种方式满足了法律要件,也同样会构成犯罪或者侵权。  [16:37]

[余青山2]:请问嘉宾,网络暴力与现实生活有什么关联?如何治理网络暴力?使网络风清气正?谢谢。  [16:40]

[陈际红]:网络暴力会打破现实生活的安宁,给很多当事人的精神造成创伤。治理网络暴力应该通过法制化的行为,首先要有所区分,如果在被搜索既无违法行为,又无破坏社会秩序之虞、且无明显违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行为的事实结构中,搜索者的有关行为可能构成对被搜索者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害。这种情形要予以防止。比如有一个13岁的小学生在《新闻联播》采访她时,只是说了一句“很黄、很暴力”,马上就在网上被很多人对她进行“人肉搜索”,甚至把她的出生年月、出生医院、所在学校、平时成绩、所获奖励都贴在了网上,这就很过分了。还有四川绵竹市团委书记范晓华因与在绵阳五一广场搭建救灾专用账篷并恶意伤人的范小华的名字仅一字之差,其诸多个人资料均被公布于网络,导致其个人生活遭到严重干扰,其名誉也一度遭到较严重的损害。 

第二种情况,就是被搜索者有一定的违法行为,搜索者行为也要注意对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予以适当的保护,不应轻易地在网上直接提供,而可以直接把信息传递给提出搜索的人。现在的主要情况是,一旦发现了当事人的一些隐私的材料以后,是直接在网上公布,这个对当事人的侵犯力度是过分的,也是不符合我们的法治要求的。淘宝网专营香水的“云海”依据客户YY要求向他发了两批香水,但是,客户YY长时间不付款,“云海”向公安部门报了案,但是,由于金额比较少,只有几千块钱,公安部门虽然设立了,但是迟迟不给立案,于是他一怒之下通过网上“人肉搜索”查出了YY的具体很多隐私的情况。在网络的压力下,YY还了“云海”第一笔债款。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YY本身是有错误的,但是,通过搜索,把他的个人资料公布到网上,是不合适的。如果某些网友查出了YY的一些私人情况,应该直接告知“云海”,就可以了。这类事情一旦在网上成为普遍现象,有可能造成对YY惩罚的过度。就像最近上海规定,要把随便穿越斑马线、闯红灯的人的照片在媒体上公开一样,这种做法也是属于过度的。因为闯红灯或者横过斑马线,已经被交警罚了钱了,再通知他单位,或者再把他刊登在媒体上,实际上是超越了警察的权限。在社会生活中是这样,在网上,道理也是一样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由于当事人本身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我们就可以在网上公开他的各种材料。这个思想本身不是法治思想,而是民间以暴对暴这种传统,而这种传统不符合现在的法治要求。即使是犯罪的人,我们现在对他的形象也不能够轻易在媒体上公布,何况我们被搜索的人是否犯了罪,还需要法庭来审理。  [16:40]

[环行线]:很黄很暴力”几乎成为网络暴力的代名词,请问嘉宾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6:44]

[陈际红]:首先我觉得这反映了一种很独特的网络文化,在网络出现前一夜间一个词汇成为流行语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是网络的力量。如果大家把“很黄很暴力”作为一种调侃手段的话,我觉得没有什么。作为一种紧张生活的调剂是可以理解的。有时,我也会用这样的词来进行调侃。比如说,我会说,我只是去洗了一个澡。 

但是,我们还是要关注别人私权这样一个话题,比如说讲“很黄很暴力”这样一个中学生,愿不愿意把自己的学校和个人的信息公布于众,我想他是不情愿的,他的个人信息也是属于隐私权的一个方面。关于隐私,在法律上又称为生活安宁权。它包括公民的个人资料,不受非法获取或披露。私人的住宅不受非法的打扰,个人的身体的和健康的信息不受侵犯等。也就是说,如果无关与公众利益,我的个人信息是可以不让别人知道的。所以谈到“很黄很暴力”这个事件,如果,把这个中学生的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公开的话,我觉得确实是可能会给他造成一定的伤害,或者造成生活上的不便。那么这种行为就侵入了别人合法的空间,所以我要说,我们可以说“很黄很暴力”,但不要过分去关注,创造“很黄很暴力”这个词汇的中学生个人信息,给他们留一个空间。  [16:44]

[祥子司机]:嘉宾你好!网络暴力己严重影响末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请你谈谈在网络暴力面前如何才能做好保护末成年人的工作呢?  [16:48]

[陈力丹]:现在上网的网民中未成年人的比重是相当高的,而网上这类行为很可能诱发对未成年人去模仿。随着他们的成长,这一代人如果习惯于无法无天地在网上随意搜寻他人的隐私材料,那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认识就会大大降低。孙立平有一本书叫《论道德底线》,我觉得我们现在需要做的事情是守卫底线,守卫底线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就是要尊重其他人的隐私。你尊重其他人的隐私,别人才有可能尊重你。  [16:48]

[马甲456]:请问嘉宾:我认为网络给了小老姓一个发泄的地方,如果这也禁,那不是逼人走上绝路吗??????????  [16:49]

[陈力丹]:网络的形成确实给大部分网民带来了一个可以说话、交流的机会,很多牢骚可以通过网上和匿名的网友之间进行倾诉。但是,并不意味着你可以用骂人的话来发泄,因为你的话别人能够看到,不是你一个人在房子里面自己对自己说话,任何传播一旦影响到别人的时候,就有一个基本的传播道德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给了每个人表露心声的机会,但是,表露心声本身要有所克制,因为你的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自由。现在反对网络暴力,并不是不让你在网上说话,而只是要求你在网上说的话文明一点,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这个绝不是要逼你走上绝路,而是使我们每个人能够畅所欲言的说话,而且还学会文明的说话。  [16:49]

[缪论]:既然法律上没有“网络暴力”一说,非要整出这样一个词语,是不是说明,我们的法律有很大的随意性?  [16:50]

[陈力丹]:网络暴力这个概念并不是官方发明出来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由民间开始使用,后来又进入了学术界,成为一个讨论的社会现象。这个词是一个比喻,它不可能成为一个法律语言,所以,这不能说它是法律有很大的随意性,法律语言是不能够使用比喻的。这次人大常委会提供的关于刑法修改的草案,使用的语言完全是很规范的,关于侵犯公民权利犯罪的修改草案增加了一条,使用的语言完全是法律语言。  [16:50]

[左腿骨折]:嘉宾:你怎么看网络暴力的形成?是不是现实中民众情绪压抑太大了?  [16:50]

[陈际红]:首先我的职业是律师,我熟悉的领域是法律,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作为一个网络用户和你探讨这个问题。谈到网络暴力的形成,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网络规范或者说网络文化尚未成熟。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如何礼让,现在我们也知道不问别人的工资,不问女士的年龄,这是礼貌所在。但是在网络的空间中,还是没有形成成熟的规范,或者说网络文化。 

第二,网络中的暴力形成具有一定的盲从性。往往是一条信息发出以后,很多人就假定这个信息是真实的。而采取一些行为,但是很多事件中都证明初始的信息是错的,或者有的是误导的。发布出去信息的人,有一些人是出于善意的,但是没有核实这些信息的来源。但是,也有一些人的确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故意性。所以,网络是花花世界,我们在利用网络便利性的同时一定要有一双“雾里看花”的“慧眼”,识别其真实性。 

第三,所谓的民众情绪压抑太大,我觉得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网络具有传播的便利性和广泛性,确实为百姓表达声音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渠道。这也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威力所在。所以说,我们要珍视网络带给我们的权利和便利,就要建立一个良好的使用网络的习惯。如果网络暴力得不到改善的话,网络成为一个暴力充斥的场所,我们又如何来依赖它呢?  [16:50]

[新达州印象]:嘉宾,网络暴力是语言暴力的一种吧,刁民一词算不算语言暴力?  [16:51]

[陈力丹]:“刁民”这个词需要在一定语境下来考查。如果处在一个上层对下层提意见做出的回应,恐怕这种表达至少是不文明的。如果作为一种文化研究现象使用这个词,那就是中性概念。  [16:51]

[七袋律师]:请问嘉宾说别人“脑残”,是否构成了网络暴力?  [16:52]

[陈力丹]:“脑残”这个概念显然是不文明的,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侮辱。  [16:52]

[九五至尊]:提出网络暴力是否为贪污腐败提供保护伞?在网上揭露者是否都属网络暴力?  [16:55]

[陈力丹]:这是完全两个不相干的问题。网络暴力是指在网上使用不文明的语言,以及在网上违法透露当事人的隐私材料,在网上揭露违法者,如果证据确凿、语言很文明,恐怕和网络暴力不搭界。  [16:55]

[左腿骨折]:嘉宾:中杨电视台和各大主流媒体给教师起外号“范跑跑”,并且大肆传播,算不算网络暴力?  [16:55]

[陈际红]:其实“范跑跑”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深层次的问题是在灾害面前,人民教师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问题是挺深刻的。关于“范跑跑”这个称号,是这个问题下的一个花絮,它代表了很多网民对这个现象的一种调侃,其实我理解的话,网民本身的不具有恶意攻击性,这只是一种网民对这种现象的社会评价。当然,如果把“范跑跑”作为一个问题讨论的同时,涉及到他的个人隐私问题,那另当别论了。  [16:56]

[轩辕帝]:“人肉搜索,说穿了就是:一个人想帮忙,有很多人响应。”是不是有人怕聚众?  [16:56]

[陈力丹]:“人肉搜索”确实是一个人有问题、有困难,希望大家来响应。但是这种响应,使用的途径、方法要符合法治。现在批评“人肉搜索”,并不是说怕人聚众,比如前面谈到的四川地震的时候,也是通过“人肉搜索”,帮助很多人找到亲人、告知生存信息,这是做了很多好事,并不是怕人聚众,而是说聚众的过程中程序合法、手段合法,不能够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16:56]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部分网民对“网络暴力”一词的逆反心理,你们注意到吗?  [16:57]

[陈力丹]:我是主张在网络上能够自由的发表意见,对随意封锁网上意见的,我是很反感的。我现在谈的是我们要用文明的方式表达意见,在表达意见中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谈“网络暴力”这个词。  [16:57]

[我这块牛粪最大5b]:提醒嘉宾,谈及【网络暴力】不要本末倒置,【网络暴力】的始作俑是网络的前端,作为终端用户是不可能存在暴力一说的  [16:59]

[陈际红]:我部分同意你的观点,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CP也是公司,作为公司来讲,追求利润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所以说他们追求点击率、追求热点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是你刚才提到网络暴力部分原因由于网络前端造成的,在更多的情况下,网络终端的用户是盲从者或者是跟随者,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16:59]

[明天]:“人肉搜索”本身是不是就是错误的?  [17:04]

[陈力丹]:我觉得“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原罪”。而且在多数情况下,“人肉搜索”是由某一个网友发布,然后响应者很少,寥寥无几。一个网友提出的要求被淹没在网络信息的海洋中,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它才可能形成规模的网络搜索,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很少有的。网友起因是为了正义,还有是为了娱乐,认为好玩。“人肉搜索”也不是一个类似于谷哥或者百度的搜索引擎,只要搜索一个人名,马上就可以得到无数的结果。我的意思是“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网民自发地发动且得到响应的一种搜索方式。现在这种搜索方式有点被滥用了,正如刀具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但是我们不能将刀具入罪,或者所有持刀人都入罪。立法机关所讨论的,其实并不是要将“人肉搜索”的入刑予以单独规定,而是如何在技术上将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涵盖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中。我不大同意把这类情况轻易列入刑法,“人肉搜索”中的问题多数是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并非一定要寻求国家权力甚至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似乎没有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刑罚为后盾,就不足以消弥潜在的威胁。我同意这样一种说法: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用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陈兴良教授曾言)。  [17:04]

[陈力丹]:通过这次讨论,我希望我们大家能够共同树立起一种法治的理念,有了法治理念,我们才有自由。如果缺少法治理念,自由就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也就是说,通过自律达到自由。  [17:05]

[请问二位先生]:陕西“野生华南虎”照片经过大半年最终还是真相大白,其间网络似乎起了很大的作用,请问这是否属于“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从什么角度来定义?  [17:06]

[陈际红]:我相信,如果没有网络“野生华南虎”事件真相大白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或者根本没有结果。网络在于揭露“野生华南虎”这个过程里确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是网络的力量。 

第一,看“野生华南虎”是不是网络暴力,首先要看这个事件的出发点,我们在法律上叫“主观意图”,我想,大部分“野生华南虎”事件的网络用户,在参与的同时其个人目的主要是为了寻找真相,没有非法的目的。 

第二,我们要看他们所使用的手段,我看“野生华南虎”事件中大部分网友是从寻找真相的目的来发表看法、提供事实,或者是提请有关部门介入处理。这些手段没有超越法律的界限。 

第三,我们看结果。“野生华南虎”事件的结果,是一个悲剧也是一个喜剧。讲它是一个悲剧是因为这样一个事件蒙骗了数以万计网民的眼睛,讲它是一个喜剧,因为它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喜剧性。最终还给大众一个真相,从结果上讲,没有伤害到任何人的合法利益。 

“野生华南虎”事件不是网络暴力。  [17:06]

[陈际红]:今天就只能讲这么多,有一些是法律领域的观点,有一些是作为一个公民的观点,希望跟大家共享,网络确实是一个20世纪的伟大发明,愿我们可以善待它。谢谢大家,再见!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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