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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弟有自首情节
法院判决认为,周小弟、徐建刚、李广奎、姚伟、曾大宇、贺恒心、涂洪见、刘小军、王维洪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间,周小弟、徐建刚、李广奎、姚伟、曾大宇等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刘小军等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应当分别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周小弟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徐建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周小弟、徐建刚犯有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周小弟、徐建刚因为故意伤害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实,法院认定两人在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节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本案各名被告人的量刑法定、酌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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