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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转房产不属恶意串通 姐夫诉请被驳
日期:2008-08-18 作者: 来源:新民晚报

    年过半百的阿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把一处房产有价转让给了弟弟阿林。离异的丈夫阿陆,却以阿菊以远低于市场价把房产转让给了弟弟,起诉法院要求确认该起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日前,静安区法院根据《物权法》,对阿陆的起诉判决不予支持。
    
姐弟间转让房产
    
    阿菊与阿林是姐弟,阿菊与阿陆原为夫妻。本市长宁路某号601室房屋原为阿林所有。2003年1月初,阿林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姐姐阿菊。同年2月上旬,阿菊经核准为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
    
    同年11月末,姐弟俩再次签署合同,约定姐姐阿菊将该房屋转让给阿林,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46万余元。同年12月上旬,阿林成为了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
    
    2004年11月及2005年7月,阿菊向法院起诉与阿陆离婚,2006年4月,二审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确认该房屋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并确认房屋的增值款为3.5万元而予以分割。
    
姐夫称恶意串通
    
    2008年1月,阿陆向法院起诉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阿菊瞒着自己,将该房屋擅自转让给弟弟阿林,转让价远低于市场价。阿陆认为,阿菊与阿林属恶意串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确认该转让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法庭上,阿菊、阿林姐弟俩认为,该起房屋买卖为亲属间的转让,实际成交价是14.5万元并已实际支付。但到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时,被告知要定价18万元因此作了修改,由于税务部门要收税才在合同上写下了24万余元,该房屋实际转让价为18万元。
    
不属于非法勾结
    
    法院认为,虽然姐弟之间买卖房屋未有发票,也无交付钱款的收据,但阿菊认可弟弟阿林已向她付清了钱款,因此认定该起房屋买卖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认定该起房屋转让有非法勾结、谋取私利的故意。法院作出了不支持阿陆诉请的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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