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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网上申报纳税可选择本市银行
日期:2008-07-03 作者:殷正明 来源:新闻晨报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最近印发了《关于纳税人选择纳税缴款银行账户的通告》,通告中规定:非网上电子申报的其他纳税方式,纳税人可选择本市任何商业银行的结算账户办理纳税缴款业务。

    以往有关“纳税人应在指定的税务征收大厅的国库经收处,开设纳税专户用于结算纳税的有关款项”的规定,现已正式取消。原先开设、目前仍在使用的“纳税专户”,纳税人可至原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将该账户作为企业正常的结算账户使用,该账户既可继续办理税款缴纳业务,也可办理企业间往来结算业务。纳税人还可根据需要变更税款缴纳账户,并及时将变更后的纳税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现征管税务机关。

    通告中规定:凡纳税人已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经与上述商业银行签订《银行代理划转税款委托书》后,均可办理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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