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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局局长:中国企业尽量用国内员工
日期:2008-08-30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单芸 实习生 钱弘頔 

    昨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在关于“境外就业”话题的局长在线网聊活动中,针对网友提出的“中国政府对于用人单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聘用外国人是否有具体的规定?”劳动部门表示:为缓解国内就业市场的压力,中国企业对于一般岗位的人员聘用,应尽可能考虑国内劳动力的就业需求。 

  对于已经取得国外定居证明,想回上海发展的中国人,劳动部门表示,他需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办理《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相关条件是: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有确定的工作单位;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已经办理了“一年多次往返签注”的在沪就业的外籍人士,劳动部门表示,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一年多次”往返签注,只是说明该外籍人士可以在一年之内暂时居住在上海。如果在暂时居住期间其又找到工作单位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并办妥《境外人员就业证》,这样他在上海的就业才是合法的,并且相应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问题一:我是一名在上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同胞。是否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同时我能否雇佣其他台港澳人员或外国人到我这里工作?  

  劳动部门:在上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同胞,本人也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同时也可以雇佣台港澳人员,并为其申请就业许可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是不可以雇佣外国人。    

  问题二:我所服务的一家公司,已按规定给我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且还在有效期内,如果我想跳槽到新的单位去工作,原来的就业证是否继续有效?

  劳动部门:按规定,您工作的单位必须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单位一致,否则就是非法就业。所以如果有新的用人单位要聘雇您的话,正确的做法应该是:(1)按照您跟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中有关合同或协议解除的约定,先提出辞职申请,征得原单位同意后由原单位出具离职证明;(2)由新的用人单位带好相关材料,为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暂住签注的变更手续;(3)方可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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