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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9-10 作者:田玲翠 来源:文汇报 |
本报讯 (记者田玲翠)今年的中秋节第一次定为法定假日。近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14日(中秋节当天)被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3日和15日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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