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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解除合同合法吗?"模拟庭审"来诠释
日期:2008-10-03 作者:钱蓓;邵岭 来源:文汇报
    公司在试用期间解除员工合同合法吗?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怎样的民主程序?事业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如何做到合法?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各种热点问题不断涌现,给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带来了不少困扰。日前,宝山公共人事服务中心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庭审,选取了几个企事业单位较为关心的案例,以模拟庭审的形式展开,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及最新出台的实施条例,按照劳动人事仲裁的程序进行。
    
    现场设首席仲裁员、书记员、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首先由申诉人、被申诉人作申辩,随后首席仲裁员进行质证、协调和裁决,最后主持嘉宾总结、点评。共有来自多个企事业单位的100多名人力资源管理者参加了这次活动。
    
    第一个案例,探讨的是企业试用期的用工规章问题。王先生在今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元,比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低1000元。其后,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两个月,等到4月1日试用期满,公司书面通知王先生,因试用期不符合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感到被公司欺骗,于是提请劳动仲裁。
    
    首席仲裁员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A公司非法延长职工试用期,期间薪金支付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即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与员工解除合约时,也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王先生,故公司败诉,应履行相应的赔付责任。
    
    模拟庭审的另一案例,则是事业单位较为关注的非全日制用工问题。李阿姨在B事业单位做清洁工,双方口头约定李阿姨每天工作2小时,每小时工资12元。但事实上李阿姨平均每天工作的时间在4小时以上,她于是向B事业单位提出应按照每天工作4小时结算工资;而B事业单位认为李阿姨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只有2小时左右,不同意李阿姨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这个案例中,同样是个人最终胜诉。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类情况在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因为双方拥有的是口头协议,对李阿姨事实上的工作时间,公司并没有真凭实据,而李阿姨却有个人考勤卡以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  本报实习生钱蓓  本报记者邵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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